我们为会议和媒体技术的所有领域提供服务,是同声传译技术和多语言活动的市场领导者之一。

我们始终致力于以最佳方式满足客户的需求。我们公平合作的态度是您项目成功的保证,也是我们长期成功的战略基础。

 

我们不咬人。我们也不会惹恼 –,但有时会。偶尔很少。几乎没有

 

Lorem ipsum dolor sit amet, consectetur adipiscing elit.在这里,你会发现,你的身体没有任何变化,你的皮肤也没有任何变化。

Lorem ipsum dolor sit amet, consectetur adipiscing elit.在这里,你会发现,你的身体没有任何变化,你的皮肤也没有任何变化。

Allgemeine Geschäftsbedingungen der PCS Professional Conference Systems GmbH - konferenztechnik.de

在本页中,您将看到我们的租用一般条款和条件 (GTCH) 以及我们的销售一般条款和条件 (GTCS)。

 

直接通往...

PCS 专业会议系统有限公司的 AMB
AVM der PCS Professional Conference Systems GmbH

 

下载

下载 PCS 专业会议系统有限公司的 AMB,PDF*格式
下载 AVM PCS Professional Conference Systems GmbH als PDF*

 

(*) 您可以使用免费的 Adobe Acrobat 阅读器查看 PDF 文件。您可以在此免费下载该阅读器: › 下载

租用 PCS 专业会议系统有限公司的一般条款和条件

现状 2021 年 12 月

如果以下条件没有区分性别,这只是为了使这些条件更容易阅读,而不是以评判的方式。

§ 1 有效性

1.1 本《租用一般条款和条件》("本条款和条件AMB")适用于我们与客户(以下简称 "客户")之间的租赁业务关系。租户"或"客户").我们的 GTCS 既适用于消费者,也适用于企业;只有在相关条款中做出区分时,才会出现例外情况。

 

1.2 AMB 尤其适用于以下合同

 

(i) 独家租用我们的活动技术及相关配件(以下简称 "活动技术"); (ii) 独家租用我们的活动技术及相关配件(以下简称 "活动配件租赁物件") – 在这里表示"干租"标签、

 

(ii) 租赁物件的出租以及进一步的(技术)服务(以下简称 "服务")。服务")在租赁范围内(特别是但不限于租赁物品的交付、组装、租赁物品/活动技术在租用人活动期间的监管、活动结束后租赁物品的拆卸以及将租赁物品运回出租人 – 在此称为"......................招聘和支持面对面活动"标签、

 

(iii) 通过各种第三方软件提供商临时提供出租方虚拟会议室的使用权(以下简称"......")。软件访问"),房东将其提供给租户,以便租户将其用于自己的数字活动 – 在此称为"......"。虚拟活动"和

 

(iv) 如果承租人希望使用自己的活动技术,则由出租人在承租人的活动中专门提供服务 – 在此为"............"。活动监督"(以下统称为"......")。PCS 服务").

 

除非另有约定,合同签订时有效的 GTCS 版本,或在任何情况下最后一次以文本形式告知客户的版本,也应作为框架协议适用于今后类似的合同,而无需我们在每种情况下再次提及。

 

1.3 我方的一般条款和条件仅适用于我方。承租方的偏离、冲突或补充性一般条款和条件只有在我们明确同意其有效性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合同的一部分。这一同意要求适用于任何情况,例如,即使我们在知道承租方的一般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毫无保留地向承租方交付货物。在任何情况下,在个别情况下与承租方签订的个别协议(包括附属协议、补充协议和修订协议)优先于本 GTCS。如无相反证据,书面合同或我们的书面确认对此类协议的内容具有权威性。

 

1.4 承租人必须以书面或文本形式(如信件、电子邮件、传真)作出与合同相关的法律声明和通知(如设定最后期限、缺陷通知、取消或缩减)。法定的正式要求和进一步的证据,尤其是在对声明方的合法性产生怀疑的情况下,不受影响。

 

1.5 提及法律条款的有效性仅为澄清之目的。因此,即使没有此类说明,也应适用法律规定,除非在本 GTCS 中对其进行了直接修订或明确排除。

 

1.6 在根据本《销售条款》第 1.2 节规定的各种合同对象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本《销售 条款》也适用于我方与承租方之间未来的所有交易。

§ 2 要约和合同的订立

2.1 根据本《销售条款》第 1.2 节的规定,我们对所有服务的商业报价随时可能变更,且不具约束力("......")。全民投票邀请函"),除非我们在个别情况下明确声明具有确定的约束力。如果我们向 – 提供了产品目录、技术文件(特别是但不限于图纸、计划、计算书、计算结果、DIN 和/或 ISO 标准参考)、其他产品说明或文件(包括电子形式),则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以便
我们保留其产权和版权。我们在报价、订单确认等文件中对租赁项目、服务和软件使用权的描述仅为近似值。如果出租方无法采购到一项或全部租赁物品或软件访问权限,则可通过提供同等租赁物品(如来自其他制造商的同等类型设备)或同等软件访问权限(如来自其他制造商的同等软件提供商)来履行与租赁协议相关的合同部分或与租赁协议相关的合同软件部分,前提是该租赁物品或软件访问权限具有同等功能和/或属性,且适用于租赁物品或软件访问权限的通常用途。

 

2.2 承租人根据本《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第 2.1 节接受我方的商业要约后(除非本《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第 2.1 节第 1 句规定的例外情况适用),方可被视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要约("合同要约")。收益率报价").除非合同报价中另有说明,否则我方有权在收到合同报价后十四 (14) 天内接受该合同报价。

 

2.3 只有通过我们的书面订单确认或通过我们对承租人的实际履约("履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才告成立。合同验收").

§ 3 面对面活动干租赁和租赁及支持合同的合同组成部分 服务

3.1 [租期] 双方同意租期:

 

3.1.1 租期可按小时、天或周计算。已开始的小时、天或周均按全额计算。合同签订前的商业报价和合同签订后的合同接受书或我方的订单确认书中均规定了租期的具体计算方法和最短租期。

 

3.1.2 订单的变更可能导致约定日期的取消。租赁日期以及租赁期的起始日期应为

 

(i) 在干租的情况下,规定由承租人或转运代理人/运输人员按约定收取,以及 (ii) 在干租的情况下,规定由承租人或转运代理人/运输人员按约定收取。

 

(ii) 在为面对面活动提供租赁和支持的情况下,按协议在承租方的活动地点提 供。

 

不可预见的事件应免除我们在中断期间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履约义务。约定的履约期限应在合理范围内予以延长。此外,此类事件应使我方有权撤销合同,而承租方无权要求赔偿。

 

3.1.3 租赁期的起始时间应由我方和承租方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在干租赁的情况下,租赁期最迟应从根据本 GTCS 第 3.2.1.1 节的规定从仓库收取/交付之时开始;在为面对面活动提供租赁和支持的情况下,租赁期最迟应从在承租方的活动地点提供合同服务之时开始。租用期的结束时间由合同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商定。

 

3.1.4 如果租用人延迟归还车辆,我们保留在此期间收取更高租金的权利。除约定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可能收取全额日租金。

 

3.2 [履约、租赁物件的移交、风险转移]

 

3.2.1 [在干租的情况下] 关于租赁物的履行、移交和风险转移,以下条款尤其适用于干租的情况,但不是最终条款:

 

3.2.1.1 在干租的情况下,货物应根据商业报价从我方仓库交付(此处为 "干租")。仓库")租用。如果是干租,承租人有义务在租期开始时的约定日期从出租人处领取租赁物品。

 

3.2.1.2 在干租的情况下,如果出租人在约定的租赁期开始时在其仓库中提供所租物品供承租人或其物流供应商提取,则出租人履行了租赁协议的合同部分。当出租人在其仓库中提供货物并在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开始时,风险即转移给承租人。如果承租人在稍后才收到租用物品,则风险转移也同样适用。如果出租方应承租方的要求将租赁物移动或移至另一地点,也应适用上述规定。如果出租人在其仓库中向承租人交付租用物品–时和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开始时,即使租用物品直到后来才由承租人占有,风险也应转移给承租人。

 

3.2.2 [在租赁和支持面对面活动的情况下] 关于租赁物的履行、移交和风险转移,以下条款尤其适用于租赁和支持面对面活动的情况,但并非最终条款:

 

3.2.2.1 在为面对面活动提供租赁和支持的情况下,租赁价格由我们的仓库根据商业报价计算得出(此处为 "商业报价")。仓库")出租。在为面对面活动提供租赁和支持的情况下,承租人有义务在约定日期接受服务。

 

3.2.2.2 在为面对面的活动提供租赁和支持的情况下,如果出租方在合同约定的租赁开始时间在合同约定的活动地点提供租赁物件,则出租方应履行租赁协议的合同部分。

 

3.3 [一般租赁合同协议] 以下条款特别(但非最终)针对干租赁和面对面活动的租赁与支持:

 

3.3.1 如果出租方无法采购租赁物品或特定设备,出租方可通过提供同等租赁物品(如其他制造商生产的同等类型设备)来履行租赁协议的合同部分,条件是该租赁物品具有同等功能和/或属性,且适合租赁物品的通常用途。

 

3.3.2 租赁公司或第三方的广告、网站、手册或其他文件中对租赁物品的描述或说明不构成对租赁物品特性的保证。

 

3.3.3 移交租赁物件时,租用人有义务以相应的收据或送货单向出租公司书面确认收到租赁物件。出租方只有在确认收货后才有义务移交租赁物品。

 

3.3.4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不得将租赁房屋转租。任何此类转租行为均须事先征得房东的书面同意。随后,房东可随时以正当理由撤销同意。在转租的情况下,承租人必须对转租人承担与房东相同的合同义务。在转租的情况下,承租人须向房东承担内部责任,赔偿出租房屋的损失以及房东的其他索赔。

 

3.3.5 承租人必须立即通知出租人租赁物品的任何毁坏、损坏、故障、没收、扣押、失窃或丢失。如果承租人未能履行此项义务或未能立即通知,导致租赁物品损坏、毁坏或丢失,承租人有义务赔偿租赁公司因未通知或延迟通知而造成的损失。

 

3.4 [租方在干租情况下的特殊义务]以下义务尤其适用于干租情况(但不是决定性的):

 

3.4.1 移交租赁物品时必须立即检查其完整性和功能性。随后的投诉除外。租赁物件只能在约定地点(活动地点)使用,且其安装方式必须使我们可以随时进行技术检查。承租方有义务在出租方提出要求时,随时以书面或文本形式向出租方提供租赁物品的位置信息。

 

3.4.2 承租方对租赁物品及其使用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所有道路安全义务。特此说明,租赁物品的使用和部署以及租赁物品、人员和第三方财产的相关风险完全由承租人负责。房东没有义务监督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情况,也没有义务在这方面对承租人进行指导。

 

3.4.3 此外,承租方有义务

 

3.4.3.1 小心处理租用物品,遵守适用于使用租用物品的所有规定和技术规则、

 

3.4.3.2 仅在预定使用范围内使用租赁物件,并以适当方式保护物件不受损害和丢失、

 

3.4.3.3 自费获得使用租赁物品所需的任何授权、

 

3.4.3.4 在必要或规定的情况下,自费派遣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操作租赁物品、

 

3.4.3.5 在事先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对租赁物件进行或已进行修改或改动,特别是附件和装置,或在租赁物件上拆除或添加标签、

 

3.4.3.6 为租用物品投保一切必要但至少是惯常的保险,并应要求向出租人提供有关证据,以及

 

3.4.3.7 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确保租用物品不被损坏、盗窃或丢失。

 

3.4.4 在独立使用租赁物品之前,必须仔细阅读随附的使用说明;如有任何疑问或问题, 请联系我们。

 

3.4.5 如发生失窃或丢失,我们有权向租用人收取更换租用物品的费用。在损坏的情况下,我们有权向租用人收取在我们选择的修理厂进行修理的费用。租用方有权证明我们没有造成损失或损失较小。其他损失索赔不受影响。本协议仅限于正常损坏情况下的典型损坏。

 

3.5 [承租人在面对面活动的租赁和支持方面的特殊义务] 以下义务尤其适用于面对面活动的租赁和支持(但并非最终义务):

 

3.5.1 在为面对面活动提供租赁和支持的情况下(参见本 GTC 第 1.2 条),由于出租方特别受托但并非最终受托负责租赁物件的建造,承租方必须保证出租方的以下进出通道。除非在个别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客户有义务在我们的营业时间内(至少在租赁期开始前 24 小时,并持续到活动开始前),及时为技术人员提供进入合同约定的活动地点(包括所有活动室、供应室和相关租赁物品室)的通道、装卸路线和适当的进入时间。准予进入的合理比例和程度必须与我们的业绩相符。我们保留对延迟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的权利。

 

3.5.2 由于我方受托在活动期间监管租赁物品,承租方保证我方不受干扰地完成任务。为免生疑问,承租方应自行负责在活动期间向活动参与者和/或第三方发放和归还便携式租赁物品,即使这些物品是由出租方作为出租方为承租方照看活动的服务的一部分而发放的。活动结束后,承租方应自行负责确保我们能够不受阻碍地拆卸和移走租赁物品。

 

3.5.3 未经出租方事先同意,承租方无权对租赁物件进行或已进行任何修改或改动,特别是附件和装置,或在租赁物件上粘贴或去除标记。

 

3.5.4 如果租赁物品发给活动参加者和/或第三方,在租赁物品被盗或丢失的情况下,我们有权向租用者收 取更换租赁物品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租赁物品出现任何损坏,我们也有权向租用人收取在我们选择的维修车间进行维修的费用。客户可自由证明我方未造成损失或损失较小。其他损失索赔不受影响。本协议仅限于正常损坏情况下的典型损坏。

 

3.6 [归还租赁物]在干租的情况下,承租方有义务根据本 GTC 第 3.2.1.1 节的规定,最迟在租赁期最后一天的下一个日历日中午 12:00 前将租赁物(订单中另有规定的除外)归还至我方仓库。如果归还时间超出一小时以上,则客户有义务在超出租赁期的时间内支付一天的租金作为补偿,如果我们可以将租赁物品租给另一方的话。客户可自由证明我们没有造成损失或损失较小。我们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和补偿的权利。在租赁期结束时,客户有义务将租赁物品以移交给客户时的状态移交给出租方。将租赁物移交给承租人时的状况被视为移交给承租人时的状况。租赁物件的正常损耗和习惯性损耗,只要是在合同约定和预期使用的情况下发生的,均不应计算在内。

 

3.7 [一般进入权]出租人有权随时要求进入租赁物并检查租赁物或由第三方进行检查。在提前通知承租人后,出租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自费检查租赁物或由第三方进行检查,条件是这不会对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合同使用造成重大限制。承租人有义务予以配合。如果有必要避免紧急危险,出租人也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检查租赁物品,如果绝对有必要,可以立即关闭租赁物品。

 

3.8 [租赁物件的状况] 租赁物件是否可用于承租人的预期目的完全由承租人承担风险和责任。租赁物件与出租方宣传册中的图示或描述有偏差时,承租方只能在其可用性受到不小损害的情况下提出保修要求或损害赔偿要求。出租人不对租赁物件是否适用于承租人的预期用途负责,也不对承租人在未获得任何必要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租赁物件负责。承租人因租赁物存在明显缺陷而提出的索赔,如未在租赁物验收后三(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出租人报告,则不予受理。

 

3.9 [延迟提供]在延迟提供租赁物件或提供有缺陷的租赁物件的情况下,出租方仅对–承担必要的更换采购费用,但–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任何其他索赔均被排除在外。

 

3.10 [注意事项和建议] 我们建议在任何情况下都为租赁设备租用替代设备,以便在租赁设备出现技术故障时不影响客户的活动。

 

3.11 [在面对面活动的租赁和支持情况下出租人的补充服务] 在面对面活动的租赁和支持情况下,除租赁物件的租赁外,出租人还应提供进一步的(技术)服务("..................")。服务")作为租赁的一部分(特别是但不限于交付、组装租赁物品、在承租方举办活动期间监管租赁物品/活动技术、在活动结束后拆除租赁物品以及将租赁物品运回出租方)。这些服务的具体细节将根据本《通用条款》第 2 条的规定在双方合同中列明。出租人仅在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提供租赁以外的额外服务(从仓库转移使用),以换取额外报酬。如果承租人委托额外服务,如交付、组装、安装或安装一个系统或组装、安装或安装单个设备,而出租人进行了这些工作,则应适用以下规定。

 

3.11.1 如果出租人免费提供服务,则以下规定应适用于此类工作:

 

3.11.1.1 如果出租人免费提供额外服务,则这些服务仅为优惠。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仅对重大过失或故意承担责任。

 

3.11.1.2 在此情况下,出租人的责任应限于其商业责任保险所涵盖的金额。

 

3.11.2 如果出租方提供有偿服务–,如租赁物品的交付、安装、装配或安装以及拆卸和回运–,则此项工作应适用以下规定:

 

3.11.2.1 通过提供租赁物品的交付、安装、组装、安装、拆卸和/或回程运输等服务,出租方既不承担运营商的责任,也不承担活动组织者或技术管理者的责任。

 

3.11.2.2 根据本 GTC 第 8 节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受到限制。

 

3.11.2.3 出租人可利用第三方(分包商)提供额外服务。

 

3.11.3 对于本 GTC 第 3.11 节规定的服务,本 GTC 第 5 节也适用于面对面活动的租赁和支持。

§ 4 为虚拟活动提供软件访问权限

4.1 在为虚拟活动提供软件访问权限时,出租方通过不同的第三方软件提供商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出租方虚拟会议室的使用权。这使承租人能够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出租人的这一数字会议室举办自己的数字活动。不向承租方提供和/或提供第三方软件的访问数据或第三方软件的许可权。相反,出租人应建立

 

§ 承租方应建立数字房间,并在约定的虚拟活动期间向承租方提供访问权限,在活动前按约定向承租方发送网络浏览器链接,以便承租方邀请其活动参与者。

 

4.2 根据本条款与细则第 2 条的规定,这些服务的具体细节在双方的合同中列明。除非本条款与细则包含有效的例外规定,否则本部分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法律和司法规定的约束。

§ 5 活动监督

5.1 在组织活动时,只有当承租方希望使用自己的活动技术时,出租方才应在承租方的活动中提供服务。此外,承租方承诺做到以下几点。

 

5.2 根据本条款与细则第 2 条的规定,这些服务的具体细节在双方合同中列明。除非本条款与细则(尤其是本条款与细则第 5.3 节,但并非最终条款)包含有效的偏离,否则本部分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法律和司法规定的约束。

 

5.3 只要因法律、技术或重要的业务原因而有必要变更服务提供方式,出租人应有权进行变更,但变更不得导致在法律和实际可能以及经济合理的范围内对本协议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产生任何不利的偏离。出租人应合理提前通知承租人有关变更。出租方可随时利用关联公司或第三方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利用第三方提供服务并不解除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所产生的义务。

 

5.4 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提供提供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服务所需的一切合理合作和协助,特别是允许其员工和场所进入,并提供必要的设备、软件或其他资源。如果承租方违反了本GTCS第5.4条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只要该违反行为仍在继续,且因此导致服务无法提供或明显更加困难,则出租方应免除其提供受影响服务的义务。承租方应承担出租方因违约而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合理额外费用。

§ 6 薪酬和支付条件

6.1 所提供的报酬(除租金外,还包括服务报酬,视服务内容而定)具有约束力。报酬以相关合同为基础。个别价格调整可在合同签订前的明确协议基础上达成一致。在报价、订单确认以及价格表(如适用)中,我们仅向企业家提供净价。法定增值税应按开具发票当日的适用税率在发票上单独列示,并按法定税率收取。

 

6.2 发票金额应立即支付,租用方必须在收到发票后十四(14)个日历日内通过银行转账全额支付。我们将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发送发票。我们企业账户上的贷方记录(如发票所示)对付款的及时性起着决定性作用。但是,我们有权在任何时候,甚至在正在进行的业务关系框架内,仅在预付款的情况下执行全部或部分交付或服务。我们最迟应在订单确认书中声明相应的预订。

 

6.3 在上述付款期限届满后,承租方在–未发出催款通知的情况下即为违约。在违约期间,应按照适用的法定违约利率对货款收取利息。对于消费者,年利率为 5 %,我们保留要求更高的违约利息的权利。我们还保留对违约造成的进一步损失提出索赔的权利。我们对商家的商业到期利息索赔(《德国商法典》第 353 条)不受影响。

 

6.4 只有在反诉无争议、已依法确认或产生于支付租金的同一命令的情况下,才允许对承 租人的反诉进行抵消或扣留因反诉而产生的付款。

 

6.5 如果在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意识到有可能严重降低承租人的信用度,并危及承租人对出租人因相应合同关系(包括适用同一框架协议的其他单个订单)而产生的未清偿债权的支付,则出租人应有权仅在预付款或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执行或提供未完成的交付或服务。

§ 7 承租人因过失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7.1 租借人应对其过失造成的租赁物件的所有损坏负责。

 

7.2 如果承租方取消租赁协议或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出租方的服务,或未能及时支付预付报酬,承租方有义务根据以下规定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损失补偿金,作为对所产生的费用和将房产出租给其他方的可能性降低的补偿。

 

7.3 只有在出租人的 PCS 服务的履行地点在德国境内的情况下,承租人方可在出租人开始向承租人提供服务(这是指承租人的 PCS)之日前三十 (30) 天内退出租赁协议。

 

(i) 干租:开始租用、

 

(ii) 面对面活动的租赁和支持:开始租赁、

 

(iii) 虚拟活动的软件访问:虚拟活动的开始日期以及

 

(iv) 活动监督:开始为客户提供服务(以下简称 "服务")。提供日间开学服务"))是免费的。

 

之后,我们将收取以下取消费用:

 

25 % 的报酬,但不得早于服务开始日期的 14 天、

 

50 % 的酬金,但不得早于服务开始日期前 7 天、

 

75 % 的报酬,但不得早于服务开始日期前 3 天、

 

从提供服务开始日期前 3 天起,支付报酬的 100 %。

§ 8 担保、赔偿、房东的责任、时效期限

8.1 除非本 GTCS(包括以下条款)另有规定,否则在违反合同义务和非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我们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8.2 –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无论法律依据如何,均应在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单纯过失,我们仅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责任,但须遵守法定责任限制(例如:谨慎处理自身事务;微不足道的失职): 1.1.2.1.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

 

8.2.1 因生命、肢体或健康受到伤害而造成的损失、

 

8.2.2 因违反重要合同义务(履行该义务对合同的正常履行至关重要,且合同方经常依赖并可能依赖该义务的履行)而造成的损害;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责任仅限于对可预见的、通常发生的损害进行赔偿。

 

8.3 本条款和条件第 8.2 节规定的责任限制也适用于根据法律规定应由我们承担过错责任的人的违约行为。如果我方欺诈性地隐瞒了缺陷或承担了货物质量保证,以及承租人根据《产品责任法》提出的索赔,则不适用该责任限制。

 

8.4 如果我方提供技术信息或以顾问身份行事,且该信息或建议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我方应提供的服务范围,则该信息或建议纯属免费提供,因此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5 在提供特殊服务的范围内(如工作、交货、安装、组装或安装货物和交货项 目),对于由我方人员或其他代理进行的工作,只要该工作与特殊服务无直接关 系或由承租方安排,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6 上述免责条款以及
-这些限制同样适用于我们的执行机构、法定代表人、雇员和其他代理人。

 

8.7 以下规定适用于本GTCS项下的服务:如果出租人未能适当提供服务(包括延误或质量缺陷),出租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对缺陷进行补救。如果出租人未能在该期限内进行补救,承租人有权要求合理扣减该期间的服务报酬。承租人因违反服务义务而提出的其他索赔不予受理。出租人仅对在提供服务期间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情况下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出租人在其他情况下对其自身事务的处理应谨慎小心。在任何情况下,出租方均不对与服务有关的间接损失(包括利润损失或业务中断损失)承担责任。出租人因服务引起的或与服务有关的责任,其总额应限制在与服务应得报酬部分相等的范围内。上述责任限制不适用于出租方的故意行为或在生命、肢体或健康受到伤害的情况下。

 

8.8 以下规定适用于所有 PCS 服务: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在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事件(特别是但不限于各种运营中断、材料或能源采购困难、运输延误、罢工、大流行病、合法停工、劳动力、能源或原材料短缺、难以获得必要的官方许可、官方措施或供应商未能交货或未能正确交货或未能按时交货),出租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如果此类事件使出租方的交付或履约明显变得更加困难或不可能,并且这种阻碍不仅是暂时性的,出租方应有权撤销合同。如果是临时性障碍,则应延长交货或履约期限,或推迟交货或履约日期,推迟时间为障碍期加上合理的启动期。如果由于延迟,租用人无法合理预期接受交付或服务,他可以立即向出租人书面声明撤销合同。

§ 9 最后条款、法律选择和管辖地

9.1 除非上述规定或订单确认书中另有说明,否则履约地点为我方注册办事处。

 

9.2 如果承租方是商人、公法规定的法人实体或公法规定的特别基金,或者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没有一般管辖地,则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业务关系所产生的任何争议的管辖地应是柏林或承租方的注册办事处,由出租方自行决定。但在这种情况下,柏林应为对出租人提起诉讼的专属管辖地。有关专属管辖地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受本条款的影响。

 

9.3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完全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管辖,国际统一法,特别是联合国法律除外。

 

9.4 如果合同或本《交货的一般条款和条件》存在漏洞,则应视为合同双方在意识到漏洞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的经济目标和本《交货的一般条款和条件》的宗旨,为填补这些漏洞而商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款。

 

9.5 如果其中某项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最接近双方意图的条款取代。

Allgemeine Verkaufsbedingungen der PCS Professional Conference Systems GmbH

Stand Juni 2025

如果以下条件没有区分性别,这只是为了使这些条件更容易阅读,而不是以评判的方式。

§ 1 有效性

1.1 本销售通用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 "本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产品。AVB")适用于我们与客户(以下简称 "客户")的所有销售业务关系。买方"或"客户").我们的 GTC 适用于企业家;只有在相关条款中明确区分的情况下才存在例外。

 

1.2 GTCS 尤其适用于销售和/或交付动产(以下简称 "动产")的合同。货物"),无论货物是我们自己生产的还是从供应商处购买的(《德国民法典》第 433 条和第 650 条)。除非另有约定,在买方下订单时有效的 GTCS 版本,或在任何情况下最后以文本形式通知买方的版本,也应作为框架协议适用于未来的类似合同,而无需我们在每种情况下再次参考。如果我们的产品包括软件或资料,您将被授予无限的、非排他性的使用权,除非个别情况下另有约定。制造商的特殊许可和其他条件以及版权规定均适用。

 

1.3 此外,还可以签订单独的维护合同和安装合同。必须根据本《销售与服务条款》第 2 条的规定,在报价时单独提出申请。为此,将另行签订合同。也可以签订安装合同。根据本《销售与服务条款》第 2 条,必须在报价时单独提出申请。下文将就此另行签订合同。

 

1.4 本公司的通用条款和条件只适用于本公司。只有在我们明确同意买方的通用条款和条件有效的情况下,买方的偏离、冲突或补充通用条款和条件才能成为合同的一部分。这一同意要求适用于任何情况,例如,即使我们在知道买方的一般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毫无保留地向买方交付货物。在任何情况下,在个别情况下与买方达成的个别协议(包括附属协议、补充协议和修订协议)优先于本通用条款和条件。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书面合同或我们的书面确认将对此类协议的内容具有权威性。

 

1.5 买方必须以书面或文本形式(如信件、电子邮件、传真)做出与合同相关的法律声明和通知(如设定截止日期、缺陷通知、取消或减少)。法定的正式要求和进一步的证据,尤其是在对声明方的合法性产生怀疑的情况下,不受影响。

 

1.6 提及法律条款的有效性仅为澄清之目的。因此,即使没有此类说明,也应适用法律规定,除非在本 GTC 中对其进行了直接修改或明确排除。

§ 2 要约和合同的订立

2.1 根据本《销售条款》第 1.2 节的规定,我们对所有服务的商业报价随时可能变更,且不具约束力("......")。全民投票邀请函"),除非我们在个别情况下明确声明具有确定的约束力。如果我们向 – 提供了产品目录、技术文件(特别是但不限于图纸、计划、计算书、计算结果、DIN 和/或 ISO 标准参考)、其他产品说明或文件(包括电子形式),则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以便
我们保留其产权和版权。我们在报价、订单确认等文件中对租赁项目、服务和软件使用权的描述仅为近似值。如果出租方无法采购到一项或全部租赁物品或软件访问权限,则可通过提供同等租赁物品(如来自其他制造商的同等类型设备)或同等软件访问权限(如来自其他制造商的同等软件提供商)来履行与租赁协议相关的合同部分或与租赁协议相关的合同软件部分,前提是该租赁物品或软件访问权限具有同等功能和/或属性,且适用于租赁物品或软件访问权限的通常用途。

 

2.2 承租人根据本《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第 2.1 节接受我方的商业要约后(除非本《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第 2.1 节第 1 句规定的例外情况适用),方可被视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要约("合同要约")。收益率报价").除非合同报价中另有说明,否则我方有权在收到合同报价后十四 (14) 天内接受该合同报价。

 

2.3 只有通过我们的书面订单确认或通过我们对承租人的实际履约("履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才告成立。合同验收").

§ 3 交货时间和延迟交货

3.1 除非书面约定了固定期限或固定日期,否则我们应在合同签订后三十 (30) 个工作日内交付货物和提供服务。

 

3.2 如果由于非我方责任的原因(服务不可用),我方无法在有约束力的期限内交货,我方应立即通知买方,并同时通知买方预计的新交货期限。如果在新的交货期限内也无法提供服务,我们有权全部或部分撤销合同;我们应立即偿还买方已支付的任何对价。在此意义上的无法提供服务的情况应特别视为我们的供应商未能及时向我们交货,如果我们已经达成了一致的套期保值交易,我们和我们的供应商都没有过错,或者我们在个别情况下没有采购的义务。

 

3.3 我方延迟交货的情况应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无论法律依据如何(尤其是在违约、缺陷或其他违反义务的情况下),我们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仅限于合同中可预见的典型损害。

 

3.4 上述责任限制不适用于我们对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保证特性、对生命、肢体或健康的伤害或《产品责任法》规定的责任。

 

3.5 买方根据本条款第8条享有的权利以及我们的法定权利,尤其是在履行义务被排除的情况下(例如,由于履行和/或后续履行的不可能性或不合理性),不受影响。

§ 4 交货、风险转移、验收、不验收

4.1 货物应从我们的仓库(根据合同报价)交付,该仓库也是交付和任何后续履行的履行地。根据买方的要求和费用,货物应被发往另一目的地(销售至目的地)。除非另有约定,我方有权自行决定发运方式(尤其是运输公司、发运路线、包装)。

 

4.2 运费应由买方承担。货物意外损失和意外变质的风险最迟应在交付货物时转移给买方。但是,在发运销售的情况下,货物意外灭失和意外变质的风险以及延误的风险应在货物交付给货运代理、承运人或以其他方式指定进行装运的个人或组织时已经转移。如果已同意收货,这将是风险转移的决定性因素。在所有其他方面,工程和服务合同法的法定条款也应相应适用于约定的验收。如果买方未进行验收,则应视为等同于移交或验收。

 

4.3 如果买方违约不验收、不合作,或者由于买方应负责的其他原因导致我方延迟交货,我方有权要求买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额外费用(如仓储费用)。

 

更高的损失证明和我方的法定索赔(特别是额外费用的补偿、合理的赔偿、取消合同)将不受影响;但是,一次性付款应与进一步的金钱索赔相抵消。买方应有权证明我方没有遭受任何损失或仅遭受远低于上述一次性总金额的损失。

 

4.4 以下规定适用于作为买方的企业家:风险转移后的仓储费用应由买方承担。在卖方储存的情况下,储存费用应为每过期一周需储存的交付货物发票金额的 0.25 %。我方保留主张和证明更多或更低仓储费用的权利。

§ 5 价格和付款条件

5.1 除非个别情况下另有约定,否则应适用合同签订时的现行价格(出库价,另加法定增值税)。

 

5.2 如果是发运销售(根据本 GTCS § 4.1),买方应承担从仓库出发的运输费用以及买方要求的任何运输保险费用。根据本 GTCS 第 2 节的规定,费用和货款由合同产生。任何关税、费用、税收和其他公共费用均应由买方承担。

 

5.3 买方必须在收到发票后十四 (14) 个日历日内通过银行转账(付款方式)全额支付货款。我们将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发送发票。我们企业账户上的贷方记录(如发票所示)对付款的及时性起决定性作用。但是,我们有权在任何时候,甚至在正在进行的业务关系框架内,仅在预付款的情况下交付全部或部分货物。我们将最迟在订单确认书中声明相应的预订。

 

5.4 在上述付款期限届满后,买方即构成违约,– 无需进行催款。在违约期间,应按照适用的法定违约利率对货款收取利息。对于消费者,年利率为 5 %,但我们保留要求更高的违约利息的权利。我们还保留对违约造成的进一步损失提出索赔的权利。我们对商家的商业到期利息索赔(《德国商法典》第 353 条)不受影响。

 

5.5 买方只有在其索赔要求已经依法成立、得到我方承认或我方无异议的情况下,才有权享有抵销权或留置权。在交付货物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买方的权利不受影响,尤其是根据本合同第 7.6 条第 2 款的规定。

 

5.6 如果在合同签订后(例如通过申请启动破产程序),买方无力支付货款的情况明显危及我方对货款的主张,我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拒绝履行合同,并且–有权在设定最后期限后(如适用)撤销合同(《德国民法典》第321条)。对于非易碎品(定制产品)的生产合同,我们可以立即宣布撤销合同;关于可免除设定最后期限的法律规定不受影响。

§ 6 保留所有权

6.1 我们保留所售货物的所有权,直至我们全额付清我们当前的所有债权,以及在企业主的情况下,因购买合同和持续的业务关系而产生的未来债权(担保债权)。

 

6.2 在全额支付所担保的债权之前,不得将保留所有权的货物抵押给第三方或转让作为担保。如果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或第三方接触到属于我们的货物(如扣押),买方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我们。

 

6.3 如果作为买方的企业违反合同,特别是未支付应付货款,我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撤销合同,并/或在保留所有权的基础上要求退货。退还货物的要求并不同时包括取消合同的声明;我们仅有权要求退还货物,并保留取消合同的权利。如果买方未支付应付货款,只有在我们之前为买方设定了合理的付款期限但未果,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设定该期限是可有可无的情况下,我们才可以主张这些权利。

 

6.4 在按照下文©的规定撤销之前,买方有权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转售和/或加工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在这种情况下,还应适用以下规定:

 

(a) 产权保留应扩展至我方货物加工、混合或组合后产品的全部价值,我方应被视为制造商。如果在与第三方货物加工、混合或组合的情况下,第三方的所有权仍然存在,则我方应按加工、混合或组合货物的发票价值比例获得共同所有权。在所有其他方面,由此产生的产品应适用与保留所有权下交付的货物相同的规定。

 

(b) 根据上述条款,买方特此将因转售货物或产品而产生的对第三方的任何索赔全部或按我们可能的共同所有权份额转让给我们作为担保。我们接受转让。本条款和条件第 6.2 条中规定的买方义务也应适用于所转让的债权。

 

(c) 除我方外,买方仍有权收取索赔。只要买方履行了对我方的付款义务,不存在支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且我方未根据第 6.3 条行使权利主张保留所有权,我方承诺不收取债权。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要求买方将转让的债权及其债务人通知我们,提供收款所需的所有信息,移交相关文件,并将转让通知债务人(第三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有权取消买方转售和处理货物的授权,但保留所有权。

 

(d) 如果有价证券的可变现价值超过我方索赔额 10% 以上,我方应根据买方的要 求释放我方选择的有价证券。

§ 7 保修,材料缺陷

7.1 除非下文另有规定,否则法定条款应适用于买方在出现材料缺陷和所有权缺陷(包括交货不正确和交货时间短,以及装配不当或装配说明有缺陷)时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在将未加工货物最终交付给消费者的情况下,即使消费者对货物进行了进一步加工(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478 条规定的供应商追索权),特殊法定条款仍不受影响。如果买方或其他企业对有缺陷的货物进行了进一步加工,例如安装在其他产品中,则供应商追索权产生的索赔将被排除。

 

7.2 我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基础首先是就货物质量达成的协议。在签订合同时,作为个别合同标的或由我方公开(尤其是在目录或我方的互联网主页上)的所有产品说明和制造商规格均应被视为对货物质量的约定。

 

7.3 如果未就质量达成一致,则应根据法律规定评估是否存在缺陷(《德国民法典》第 434 (1) 条第 2 和第 3 款)。但是,对于生产商或其他第三方的公开声明(如广告声明),如果企业主作为买方没有提请我们注意其对购买的决定性作用,则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7.4 原则上,对于买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或因重大过失而未知晓的缺陷,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德国民法典》第 442 条)。此外,买方提出瑕疵索赔的前提是,他已经履行了检查和通知瑕疵的法定义务(《德国民法典》第 377 条和第 381 条)。对于建筑材料和其他用于安装或其他进一步加工的货物,必须在加工前立即进行检验。如果在交货、检验或任何时候发现缺陷,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我们。在任何情况下,明显的缺陷必须在交货后四 (4)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检查中无法识别的缺陷也必须在发现后的相同期限内报告。如果买方未能进行适当的检查和/或报告缺陷,根据法律规定,我方对未报告、未及时报告或未适当报告的缺陷不承担责任。

 

7.5 如果交付的物品存在缺陷,我们可以首先选择通过补救缺陷(后续改进)或交付无缺陷物品(更换交付)来提供后续履行。我们根据法定条件拒绝后续履行的权利不受影响。

 

7.6 我方有权在买方支付应付货款的前提下履行后续义务。但是,买方有权按照瑕疵的比例保留合理部分的货款。

 

7.7 买方应给予我方必要的时间和机会,以便后续履行欠款,特别是移交拒收货物进行检查。在更换货物的情况下,买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将有缺陷的货物退还给我们。后续履行不包括移除瑕疵品或重新安装瑕疵品(如果我们原本没有义务安装瑕疵品)。

 

7.8 如果缺陷确实存在,我方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或偿还检查和后续履约所需的费用,特别是运输、差旅、人工和材料费用以及任何拆卸和安装费用。否则,我们可以要求买方偿还因无理要求弥补缺陷而产生的费用(特别是检查和运输费用),除非买方无法识别缺陷的存在。

 

7.9 在紧急情况下,例如,如果操作安全受到威胁或为了防止不相称的损失,买方应有权自行补救缺陷,并要求我方赔偿为此目的客观上所需的费用。任何此类自行补救措施都必须立即通知我方,如有可能应提前通知我方。如果我们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拒绝相应的后续履行,则不存在自行补救的权利。

 

7.10 如果后续履约失败,或买方为后续履约设定的合理期限已过而未果,或根据法律规定后续履约是可有可无的,则买方可以撤销购买合同或降低购买价格。但是,在缺陷不明显的情况下,买方无权取消合同。

 

7.11 买方要求赔偿损失或补偿无用开支的请求,仅在出现缺陷的情况下根据本条款第 8 条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 8 其他责任

8.1 除非本 GTCS(包括以下条款)另有规定,否则在违反合同义务和非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我们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8.2 –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无论法律依据如何,均应在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单纯过失,我们仅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责任,但须遵守法定责任限制(例如:谨慎处理自身事务;微不足道的失职): 1.1.2.1.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

8.2.1 因生命、肢体或健康受到伤害而造成的损失、

8.2.2 因违反重要合同义务(履行该义务对合同的正常履行至关重要,且合同方经常依赖并可能依赖该义务的履行)而造成的损害;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责任仅限于对可预见的、通常发生的损害进行赔偿。

8.3 本条款和条件第 8.2 条规定的责任限制也适用于根据法律规定应由我方承担过错责任的人的违约行为。如果我方欺诈性地隐瞒了缺陷或承担了货物质量保证以及买方根据《产品责任法》提出的索赔,则该责任限制不适用。

8.4 买方只有在我方对不履行义务负有责任的情况下,才可以因不属于瑕疵的违约行为而撤销或终止合同。买方的自由取消权(特别是根据《德国民法典》§§ 650 和 648)被排除在外。在所有其他方面,应适用法律要求和法律后果。

§ 9 时效

9.1 尽管有《德国民法典》§ 438 Para.如果已同意验收,则时效期从验收时开始计算。

 

9.2 上述销售法规定的时效期限也应适用于买方基于货物缺陷提出的合同和非合同损害赔偿请求,除非在个别情况下适用常规法定时效期限(《德国民法典》§§ 195, 199 BGB)会导致时效期限缩短。但是,买方根据本条款和条件的 § 8.2 第 1 句和第 2 (a) 句以及《德国产品责任法》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应完全按照法定时效期限失效。

§ 10 最后条款、法律选择和管辖地

10.1 本 GTCS 以及我们与买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管辖,但国际统一法,特别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除外。

 

10.2 如果买方是《德国商法典》意义上的商人、公法意义上的法律实体或公法意义上的特别基金,则对于合同关系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所有争议,我方在柏林的注册办事处为 – 和国际专属管辖地。如果买方是《德国民法典》第 14 条所指的企业家,则同样适用。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我们也有权根据本 GTCS 或优先的个别协议,在履行交货义务的地点或买方的一般管辖地提起诉讼。优先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关于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不受影响。

 

10.3 如果相关合同或本《交货的一般条款和条件》存在漏洞,则应将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款视为合同双方在意识到漏洞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的经济目标和本《交货的一般条款和条件》的目的而商定的填补这些漏洞的条款。

 

10.4 如果其中某项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最接近双方意图的条款取代。

通过 WhatsApp 发送简便快捷的信息,请点击此处:

请注意我们的营业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 – 17:00(格林尼治标准时间+1)

 

如果我们的系统出现技术故障或技术问题,请直接致电我们:
+49 211 737798-28

(*) 点击 "继续 "按钮,即表示您同意将您的数据(尤其是电话号码和姓名)提供给 Facebook 和 WhatsApp 用于联系目的。

有关我们数据保护的更多信息,请点击此处:

konferenztechnik.de/data-protection

我们期待收到您的申请!

只需通过电子邮件将简短的申请表发送至古纳尔-赫尔梅瑙
hermenau@konferenztechnik.de

请将您的申请以 PDF 文件格式发送给我们。如果有简短的动机信、简历和 – 相关证书,我们将不胜感激。

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致电 : 030 6959690 14 或发送电子邮件。